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8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架空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第七節 支持物 第68條 支線之保護及標示規定如下:一、暴露於人行道或人員常到處之支線,其地面端應以一.八公尺以上之堅固且明顯之標識標示之。標識可使用與環境成對比之顏色或顏色圖案加強可視度。二、位於停車場內之固定錨,其支線應予標示或保護以避免車輛之碰觸。三、位於道路外或停車場外之支線錨,得不予保護或標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