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負責裝設之人員,在緊急裝設或臨時架空裝設時,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緊急裝設:(一)在緊急裝設時,第四章規定之間隔得以縮小。(二)緊急期間,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埋入深度規定得免除適用。(三)緊急裝設所使用之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得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四)緊急裝設應依實務需要,儘速予以移除、更換或移置他處。二、臨時架空裝設:臨時性之架空裝置,或將設施暫時移位以方便其他作業時,該裝置應符合非臨時性裝置之要求。但其材料及建設強度不小於二級建設等級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