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8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二章 接地 › 第七節 接地導體(線)之分隔 第38條 下列各類設備與電路之接地導體(線),均應分別佈設至其所屬之接地電極,或將各接地導體(線)個別連接至一足夠容量且有一處以上之良好接地之接地匯流排或系統接地電纜:一、超過七百五十伏特電路之突波避雷器及運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設備之框架。二、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照明與電力線路。三、電力線路之遮蔽線。四、非裝在接地之金屬支持物上之避雷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