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4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十八章 變電所裝置 › 第一節 通則 第334條 輸配電業需監視供電端匯流排之電壓及頻率,直供電業需監視電源線之電壓及頻率,前述監視資料均至少每整點取樣紀錄一次,並留存相關紀錄七天以上,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