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33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十八章 變電所裝置 › 第一節 通則 第333條 變電所與特高壓用戶,及變電所與發電業電源線之責任分界點原則規定如下:一、以架空線路引接所內時:以架空線路拉線夾板與變電所鐵構上之礙子串連接處為分界點。二、以地下電力電纜引接所內時:以地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三、以連接站方式引接時:以連接站之電力電纜頭壓接端子為分界點。四、另有契約規定責任分界點者,從其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