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6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十七章 接戶線裝置 › 第一節 架空接戶線 第306條 低壓架空接戶線之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架空單獨及共同接戶線之長度以三十五公尺為限。但架設有困難時,得延長至四十五公尺。二、連接接戶線之長度自第一支持點起以六十公尺為限,其中每一架空線段之跨距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