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03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十六章 洞道內設施之裝設 › 第二節 環境要求 第303條 供電及通訊共同使用之洞道內,所有設施之設計與裝設,應協調統合,提供安全環境,以操作供電設施、通訊設施或供電與通訊設施。所有設施之安全環境應包括下列各項:一、保護設備免受溼度或溫度有損害影響之措施。二、保護設備免受液體或氣體有損害影響之措施。三、腐蝕控制系統應有協調之設計及操作,使設備免於腐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