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77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十三章 直埋電纜 › 第五節 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 第277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一、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二、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三、符合前條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