釘入式接地棒可為分段式,其總長不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
鐵、鍍鋅鋼或鋼棒之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銅包覆、不銹鋼或不銹鋼包覆之接地棒,其截面直徑不得小於十三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較長之接地棒或多根接地棒可用於降低接地電阻。
多根接地棒間之間距不得小於一.八公尺或六英尺。
但其他尺寸或組態之接地棒,若有合格之工程分析支持其適用性者,亦可使用。
釘入深度不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
除有適當保護措施外,接地棒上端應與地表齊平或低於地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若遇岩層地盤,釘入深度得小於二.四公尺或八英尺,或使用其他類型之接地電極。
二、使用於亭置式設備、配電室、人孔或類似封閉體內,釘入深度可減少至二.三公尺或七.五英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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