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3條回填物不得有可能損壞管路系統之物質。距管路表面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以內之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一百毫米或四英寸以上之堅硬固體物或容易損壞管路邊緣之尖銳物質。距管路表面超過一百五十毫米或六英寸之回填物中,不得有直徑二百毫米或八英寸以上之堅硬固體物。回填物應妥予夯實。但回填物之物質特性不需予夯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