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5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六章 架空線路荷重 › 第一節 通則 第165條 架空線路之荷重規定如下:一、架空線路荷重之決定,應考量其可能之風壓及冰荷重。二、施工或維護時之荷重超出前款規定者,應增加前述之假定荷重。當有吊升設備、緊線作業或作業人員等臨時性荷重加在支持物或組件上,其強度應予考慮該臨時荷重不能大於機械強度,或以其他防範措施補強之。三、除提出詳細荷重分析,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降低本章規定之荷重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