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2條 法規: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六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第122條 支持通訊電纜之吊線間,其間距不得小於三百毫米或十二英寸。但經相關設置單位及支持物所有權人協議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