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至本條及本章第九節規定之間隔,構成在支持物間之跨距吊線及支持物上,供電設施空間內設施與通訊設施空間內設施間之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
除符合第一百四十一條或第一百四十二條或本章第十節規定,或僅限由合格人員作業者外,供電或通訊設施不得裝置於通訊作業人員安全區內。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7條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六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第117條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六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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