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6條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六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第116條
已知開關突波因數之不同回路,若其中一個或二個交流對地電壓超過九十八千伏或直流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三十九千伏者,前二條規定導線間之垂直間隔得予修正;其修正後間隔不得小於第九十六條規定之交叉間隔。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六節 同一支持物上支吊線、導線或電纜間之間隔
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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