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4條本節僅適用於支持物上供作業人員爬登用之部分。
- 第125條爬登空間之位置及大小規定如下:一、爬登空間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水平距離,使作業人員能通過任何導線、橫擔或其他組件。二、…
- 第126條支持物之一側或其四周之一象限內作為爬登空間者,該空間內之支持物部分,不視為爬登空間之阻礙物。
- 第127條橫擔儘量裝設在電桿之同一側,以利爬登。但電桿上使用雙抱橫擔或電桿上橫擔為非全部平行者,不在此限。
- 第128條支持物上設備或燈具等之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者,依下列規定: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
- 本條文有附件第129條導線間之爬登空間不得小於附表一二九所示之水平距離。當爬登空間旁之導線由相關導線電壓等級以上之臨時絕緣防護器具掩蔽時,得提…
- 第130條在支持物上轉角橫擔及固定於其上面之導線,應保持爬登空間寬度,且涵蓋於同一位置垂直延伸爬登空間於有限制作用導線之上方及下方…
- 本條文有附件第131條非在橫擔處經過縱向導線路徑之爬登空間,應提供經過該導線路徑之爬登空間寬度,及在相同位置由低於路徑一公尺或四十英寸起,垂直…
- 第132條垂直導線以適當導線管或其他防護蓋板予以防護,且確實固定而未使用隔板於線路支持物表面者,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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