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導線與植物應保持附表一○八所示之間隔。
前項間隔於特高壓線係以攝氏五十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高壓及低壓線則以攝氏十五度無荷重之導線弛度為準。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8條
第四章 架空線路相關間隔 › 第五節 支吊線、導線、電纜及設備與建築物、橋梁、鐵路軌道、車道、游泳池及其他裝置間之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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