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9條 法規: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9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必要時得邀集技術專家參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