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8條 法規: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8條 裝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或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關單位申請而必須遷移、更換電桿或遷移設備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