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5條 法規: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5條 電信線及線路,以分別立桿互不妨礙為原則。但在特殊情形之下電信線必須架於線路桿時,電信業者應以書面敘明間隔距離等之相關技術資料向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設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