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第16條 法規: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6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各依其原有規定分別設置地線,雙方接地線不得同桿架設。但必要時,得在電桿相反兩側裝設,雙方之接地電阻均應在七十五歐姆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