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業者應對所屬人員定期施以個人資料保護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前項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之規定。二、所屬人員之責任範圍。三、本計畫各項管理程序、機制及措施之要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