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7條 法規: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7條 被投資事業應於本部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核發投資計畫核准函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投資計畫者,得由投資方於期限屆滿前,載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年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