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7條 法規: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7條 投資方依第八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完成證明後,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稽徵機關申請退還稅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