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第12條 法規:電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輸配電業 第12條 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者,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者,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者,應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