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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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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6條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6條
法規:
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6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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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隨文繳納本標準所定之審查費、登記費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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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
第11條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人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申請登記者,應繳納之登記費如下:一、裝置容量在十萬瓩以上者:新臺幣十萬元。二、裝置…
第12條
檢驗機構及原製造廠家申請認可,展延及變更者,按每一高壓用電設備項目之每一試驗類型,依下列規定計收規費:一、書面審查費:每…
第13條
高壓用電設備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一、審查費:(一)申請型式試驗報告審查:超過六○○伏特之氣體絕緣開關…
第14條
依本標準申請換發證照或變更登記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繳證照費或登記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登記地址變動。二…
第15條
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隨文繳納本標準所定之審查費、登記費或證照費。前項申請案於繳費後,經主管機關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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