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法規: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4條 依本標準申請換發證照或變更登記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繳證照費或登記費: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登記地址變動。二、非可歸責於申請人,而經主管機關指定換發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