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83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八章 罰則 第83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