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79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八章 罰則 第79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查核。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