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72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八章 罰則 第72條 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取得電業執照而經營電業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經勒令停止營業而繼續營業者,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