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5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