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4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達一定規模以上之電業,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前項之一定規模與獨立董事資格、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