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23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許可 第23條 電業有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主管機關裁罰者,電業管制機關得查核其營業資料,並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電業執照:一、濫用市場地位行為,危害交易秩序,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有前項情形,經電業管制機關令限期提出改正計畫,逾期未提出或未依限完成改正。三、違反法令,受勒令歇業處分,經處分機關通知電業管制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