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22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三章 許可 第22條 發電業執照所載主要發電設備之能源種類、裝置容量或廠址變更者,發電業應於變更前,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發電業違反法令經勒令停工者,電業管制機關得廢止其原有電業執照之一部或全部。電業執照所載事項有變更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電業應於登記變更後三十日內,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