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21條 法規:電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許可 第21條 電業間依企業併購法規定進行併購者,應由擬併購之電業共同檢具併購計畫書,載明併購後之營業項目、資產、負債及其資本額,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同意文件。電業管制機關審議一定規模以上併購案,應會同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核電業間之併購,並適用行政程序法聽證程序之規定召開聽證會,並得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與專業鑑定事宜。前項所稱一定規模,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