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業:指依本法核准之發電業、輸配電業、售電業及特定電力供應業。二、發電業:指設置主要發電設備,以…
- 第3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一、電業政…
- 第4條電業之組織,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以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設立且…
- 第5條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
- 第6條輸配電業應建立依經營類別分別計算盈虧之會計制度,不得交叉補貼。輸配電業兼營電業或其他事業,應以不影響其業務經營及不妨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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