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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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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第6條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第6條
法規: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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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電業供電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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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頻率,均應依照本標準規定,但在本標準發布前設置者,不在此限。
第3條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第4條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供電方式如下:一、一百一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供電。二、一百一十伏特及…
第5條
電業供電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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