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第3條 法規: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3條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