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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7條
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7條
法規:
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本規則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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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之追償,依下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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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規則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第3條
本規則所稱之違規用電,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三、損…
第4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
第5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查獲違規用電事實,應由在場之警察一人或第三者二人以上之證明或作成文件、照片等其他物證。
第6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用戶或非用戶因違規用電所致短收電費之追償,依下列之規定追償之:一、按所裝置之違規用電設備、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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