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4條 法規: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前項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案,並將式樣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