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經濟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6條 本部取得之可供建築用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之使用、收益。二、讓售、標售或標租。本部於辦理前項各款作業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事業需要訂定作業要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