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記大過一次:一、違抗命令,不聽指揮。二、貽誤要公或擅離職守。三、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情節…
- 第42條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其情節輕重,應予記過或申誡:一、利用職務挪用公款公物。二、不依規定處理公務,致本機構遭…
- 第43條聘(僱)用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辦理年終考核。聘(僱)用人員於同一考核年度內,服務未滿一年而連續任職滿六個月者,…
- 第44條年終考核之項目及評分比率如下:一、平時工作:百分之五十。二、操行:百分之二十。三、學識:百分之十五。四、才能:百分之十五…
- 第45條年終考核以分數核計其優劣,一百分為滿分,其等次如下:一、甲等:八十分以上者。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三、丙等:…
- 第46條聘(僱)用人員平時考核,應併入年終考核增減總分如下:一、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其總分一分。二、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總…
- 第48條聘(僱)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一、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二、其他經本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認定違法失職,情節…
- 第49條同年度內調職或升職人員,其前後任職年資得併計辦理年終考核。不同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核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
- 第50條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應配合行政院調整機關考列甲等比率上限辦理。各管理機構年終考核列甲等人數,以團體工作績效之…
- 第51條聘用或約僱人員年終考核獎懲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本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晉年功薪者,晉…
- 第52條聘(僱)用人員年終考核連續二年列丙等者,即予解聘(僱)。
- 第53條聘(僱)用人員參加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獎金;列丙等者,留原薪級;…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