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分為十職等,以第十職等為最高等;約僱人員分為十八個薪級,以第十八級為最高級。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分為十七個薪級,以第十七級為最高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