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八章 出勤 第3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如因業務需要,於辦公時間外加班辦理者,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或其他相當之補償。前項加班費,準用行政院訂定之公務人員加班費標準支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