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5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八章 出勤 第35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但因單位預算之限制或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應給予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平時考核之獎勵。前項加班費之支給及補休假,準用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