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4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八章 出勤 第34條 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與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