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八章 出勤 第33條 聘(僱)用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先登載於管理機構之差勤系統,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