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聘用人員包括執行長、副執行長、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一級組員、二級組員、三級組員、一級技術員、二級技術員、三級技術員、助理會計員及書記。僱用人員包括約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