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五章 薪給 第21條 管理機構之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前項薪給應訂定聘用人員職務等級薪點表如附表一,約僱人員薪點表如附表二,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薪點表如附表三。適用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附表三已達頂薪薪點之工友及清潔工,得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以書面表明選擇適用修正施行後之附表三,或繼續適用修正施行前之附表三,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