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管理機構)人員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其人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管理機構人員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其所屬機關派兼者,其人事管理依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