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四章 升遷 第18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符合以下規定,且具有陞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得免經甄審,優先升遷:一、最近三年內經一次記二大功。二、最近三年內曾當選管理機構優秀人員。構成前項各款條件之事實,以使用一次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